保險法修正第107條及第138條之2條文
保險法修正第107條及第138條之2條文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。本次修正重點包括:第107條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,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,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(依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123萬元計算,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61.5萬元為限),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仍維持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;第138條之2增訂為自己投保人身保險契約前,可先洽定信託契約,而信託契約及保險契約受益人須為同一人,並以未成年、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;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的信託給付,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,免納所得稅。
本法第107條修正後,放寬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之死亡給付採「限制死亡保險金額」以喪葬費用為限,可兼顧道德風險防範及人性尊嚴,並避免日後衍生認定爭議;第138條之2修正後,由信託業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,如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與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者,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,亦視為保險給付,而得免納所得稅,可藉由信託導管照顧實質保險金受益人,達到維護弱勢者權益之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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